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社会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四川福彩 战略发展部编辑:2023-07-21 20:49:40
为加快拓展我省社会渠道,促进四川福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中国福利彩票销售渠道拓展工作的通知》(中彩发字〔2019〕138号)《关于大力拓展即开型福利彩票市场的指导意见》(中彩发字〔2020〕9号)《关于规范拓展销售渠道稳定福利彩票市场的指导意见》(中彩发字〔2020〕1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渠道是指区别于传统专营、兼营销售渠道,在特定业态或场所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统称。
第二条 社会渠道分行业合作社会渠道和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两类。行业合作社会渠道,是指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与相关行业合作,在其行业内设立的销售场所的统称;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是指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以非行业合作方式在商业场所或特定场所内设立的销售场所的统称。
第三条 社会渠道的经营主体是福利彩票社会渠道代理销售站(以下简称社会渠道代销站),其职能包括代理销售福利彩票,协助省中心、分中心管理该社会渠道代销站所辖销售场所等。
第四条 社会渠道主要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即开票),有条件的可逐步批准其销售电脑型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电脑票)。
第五条 根据社会渠道销售场所具体场景可配备销售展示柜等辅助设备,销售展示柜等辅助设备由省中心统一配置,严禁社会渠道代销站使用非省中心提供的任何设备。
社会渠道代销站无偿使用省中心提供的辅助设备,但应一次性缴纳设备押金。
第二章 社会渠道代销站、销售场所管理
第六条 设立条件。
1.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其近亲属非四川福彩系统员工;申请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近亲属非四川福彩系统员工;
3.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4.具备拓展销售场所及营销策划的能力;
5.有安全存放即开票的场所;
6.有从事即开票社会渠道代销站业务的启动资金。
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代销站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用于配送即开票的交通工具;
2.有从事即开票配送工作的人员;
3.已经达成设立意向且经初审通过的销售场所一般不少于20个。
第七条 设立程序。
(一)行业合作社会渠道
1.申请人向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是行业合作单位,也可以是行业合作单位授权的法人、自然人;
2.省中心进行审核;
3.省中心与行业合作单位签订行业合作框架协议;
4.省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代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5.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所在市州销售场所合同并向社会公告。
(二)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
1.分中心发布阶段性社会渠道发展计划;
2.申请人向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3.分中心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后由分中心报省中心审批;
5.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代销协议和销售场所合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代销协议期限为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续签。
第九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和销售场所按省中心编号规则统一编号。
第十条 社会渠道销售场所的设立不受专卖店距离保护政策限制。
第十一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所辖销售场所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渠道代销站设立销售场所须报所属分中心审批,审批同意发放代销证后方可开展销售;销售场所一经设立,不得迁移、过户;社会渠道代销站撤销其所辖销售场所须报所属分中心批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即开票代销费比例为销售额的10%;电脑票代销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省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可对代销费比例进行调整。
即开票代销费从缴交的即开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三条 社会渠道销售场所的经营销售行为应遵守《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社会渠道销售场所应与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区域保持适当距离,须张贴“量力而行理性购彩”“未成年人不得购彩”等提示语。
第十四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应指派专人到销售场所所在分中心领取即开票,销量纳入销售场所所在分中心。
第十五条 分中心一律不得向社会渠道代销站赊销彩票。
第十六条 即开票一经领取不得退票。社会渠道代销站、销售场所不得向传统渠道销售场所配票或销售,不得跨市州配票或销售。
第十七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销售场所不得配送、销售非省中心承销的福利彩票。
第十八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销售场所应按照省中心、分中心和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销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不得私自出让代销资格,不得委托第三方开设销售场所。
第二十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销售场所押金、保证金、开办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销售场所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印制各类宣传物料等,须报批准其设立的省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同意。社会渠道代销站、销售场所应自觉维护中国福利彩票品牌形象,不得在销售区域内宣传其他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二条 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代销站的培训工作由省中心负责,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代销站的培训工作由分中心负责。
第二十三条 社会渠道经营风险,由社会渠道代销站自行承担。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社会渠道代销站有下列行为,应予撤销该社会渠道代销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社会渠道代销站自行承担。
(一)负责人被刑事处罚,或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二)配送及销售非省中心承销的福利彩票的;
(三)收取或变相收取社会渠道销售场所押金、保证金、开办费等费用的;
(四)自带销售展示柜或擅自改造投注机等彩票销售设备的;
(五)向所辖销售场所之外的销售场所配送福利彩票的;
(六)跨市州配送或销售的;
(七)未经许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或以福彩机构名义发布信息的;
(八)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
(九)未按省中心、分中心和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连续3个月未开展销售的;
(十一)出让代销资格,委托第三方开设销售场所,转让销售场所的;
(十二)未完成省中心或分中心考核任务的;
(十三)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其他规定,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 社会渠道销售场所有下列行为,撤销该销售场所,责令社会渠道代销站消除影响并暂停新设销售场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社会渠道代销站自行承担。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或兑奖的;
(二)因服务质量、拒绝为彩民兑奖等原因导致投诉达3次(含)以上,被查实的;
(三)恶意侵占彩民中奖奖金的;
(四)销售非省中心承销的福利彩票的;
(五)溢价或折价销售福利彩票的;
(六)擅自变更销售地址的;
(七)按《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销售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应予终止代销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代销站撤销后,所辖销售场所一并撤销;非行业合作社会渠道代销站撤销后,销售场所未撤销的,纳入分中心中心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责令撤销社会渠道代销站或销售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四川省开展福利彩票代销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社会渠道管理规定和阶段性社会渠道发展计划,报省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9日修订后发布实施,原《四川省即开型福利彩票社会渠道中心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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